
媒介:語言政策統合的意義 制訂一個有用的語言政策,可以凝聚歐洲市民的「歐洲意識」,強化其「歐洲認同」,以到達深化歐盟整合的根基 翻譯社第一任執委會主席哈樂許戴(Walter Hallstein)就建議在執委會下增設翻譯局(Interpreting Division)來解決語言溝通上 翻譯障礙,跟著歐盟整合 翻譯廣化,成員國彼此溝通上的困難度、複雜度以日趨增添,翻譯局也擴大為「結合翻譯預會議服務處(The Joint Interpreting and Conference Service 翻譯公司JICS)」 翻譯社 單一市場中的四大暢通為例,「人員的自由流暢」這個計畫如果沒有足夠的說話能力,則結果必定受到限制,社會互動也必將遭到難題。歐洲同盟的整合,致使了歐盟說話問題,包孕了「溝通問題」、「翻譯成本」、「語言權」和「市民權」等問題,乃至起頭有人思慮歐盟語言政策的需要性,以用來促使歐盟與歐洲市民 翻譯的互動,可以或許加倍慎密地融會;而語言政策中所涵蓋 翻譯:「共同體外語教學推行計畫」、「區域及少數說話推行計畫」、「語言數位化計畫」、「移民後世後代母語教育計畫」等等則是用來解決上述的問題,除此之外也是用來增進歐洲市民的歐洲意識和歐洲認同 翻譯目標。 為什麼歐洲說話政策計畫施行之必要性安在?我們先來檢視各會員國內說話使用的景象(見圖一) 翻譯社根據圖中顯示,歐洲說話使用 翻譯種類則可以分為四大類:(一)說話族群規模涵蓋全部歐盟:此類指的是各成員國的官方語言。(二)說話族群僅限於某成員國境內:例法國的布列塔尼亞語、英國 翻譯威爾斯語、義大利的薩丁尼亞語。(三)說話族群分布在兩個成員國以上的:例歐西丹語分布於法國、西班牙和義大利;加泰隆尼亞語分布在西班牙和法國;佛利斯語分布於比利時、德國和荷蘭;拉普蘭語分布於芬蘭和瑞典 翻譯社(四)無特定範疇性 翻譯說話:猶太人利用 翻譯意第緒語(Tiddish)、吉普賽民族使用的羅馬尼亞語。 單一歐洲法生效以降,建立無疆界的歐洲內部市場,正式歐洲整合的焦點,單一歐洲法第8條A項劃定:「所謂 翻譯歐洲內部市場(the Internal Market)指的係一個無國界的區域 翻譯社該區域內貨物、人員、辦事和資本的自由暢通流暢遭到充裕 翻譯保障」透露表現著歐洲的整合不再只是經濟條理的整合,同時以擴及社會條理的整合,且單一歐洲法傍邊首次提出「凝聚(Cohesion)」的概念,強調各成員國之間經濟與社會層面 翻譯調和一致,在經濟趨勢一致同時,不料味著剔除各成員國不同的說話、文化、認同和傳統,反而是更佳的尊敬,讓歐洲市民可以或許再歐盟任何一個角落,自由 翻譯工作糊口棲身和學習,不因國籍、種族、文化和語言而有所隔閡。 單一市場架構下的自由暢通,倘使歐洲市民,除母語以外不具有任何第二外語(歐盟會員國中其他國度或民族的語言)能力,將致使其與新情況的互動產生問題,進而有順應不良的情形,流通意願也隨之下降,所以歐洲市民 翻譯說話溝通能力,將影響其在歐盟境內自由流通 翻譯身分之一。 由於說話 翻譯多樣性,說話政策的擬定也格外的辣手,歐盟曾於1974年歐洲議會中,兩名議員曾向執委會提出簡化工作說話 翻譯請求,但願歐盟將拉丁語列為工作說話之一,並建議拉丁語應當為配合體的第一外語,亦作為配合體機關開會時的唯一工作語言,但此計畫並無法統籌到配合體各成員國與其境內多元文化和多種官方說話的既定事實,因此於英國插手後,即遭到否決。一樣 翻譯,「聯合翻譯預會議辦事」部分的組長范荷芙密斯(Reneée Van Hoof)也曾提出歐盟各機構說話利用的構思,將會議分成三個層級,簡化性 翻譯、常常性的和典禮性 翻譯會議,依造各不同場所利用分歧 翻譯官方說話,最多兩到三種,但事實哪些語言該被排入使用,各會員國仍不成能絕對讓步,最後計畫沒有付諸實施。 最後我們可以說,歐盟的說話政策最重要的目的是成立歐洲市民社會 翻譯群體主義,強化分布在各成員國裡的公民,可以增添歐洲同盟的集體認同和市民社會的豎立,而又兼顧各成員國及國內區域內少數族裔 翻譯說話文化遺產得以遭到庇護和傳承 翻譯社 1、 語言政策相關法案: (一)從歐體到歐盟憲法期間 *1957年3月25日,義大利,羅馬公約第217條:保障配合體各官方說話 翻譯法定地位。 *1958年4月15日,比利時,布魯塞爾第1號語言規章(Language Regulation):歐盟所有的官方說話在歐盟境內各範疇的利用權力;內容:(1)配合體的官方與工作說話為德法義荷四種說話 翻譯社(2)成員國或附屬於某成員國之主權 翻譯小我,像配合體機關遞交文件時,得以遞交者選擇任何一個官方說話,共同體並以此說話答複。(3)配合體文件交給各成員國得使用該成員國官方說話。(4)規章及各種文件簽署得利用四種官方說話。(5)官方公報須列印成各官方說話。(6)迥殊案件得依配合體劃定選定說話利用。(7)共同體法院訴訟程序的說話利用,根據歐洲法院訴訟法式規定。(8)成員國若使用兩種以上官方說話,將依依依搬性法令之劃定決意語言使用。 *1976年,執委會,起頭SYSTRAN計畫(後面具體介紹)。 *1977年,「外來移民兒女後代語言教育問題指令(Council Diretive)」,第2條:外來移民後裔後代教育,歐盟僅於需要時供應相關輔助措施;第1條:合用對象,將僅限於來自歐盟其他成員國的外來移民。 *1977年,第486號指令:歐盟得於需要時輔助個體成員國之教育辦法,以保障歐洲市民的母語教育權。教育權屬於各成員國政府的權限,歐盟無權干涉各成員國之教育政策,僅居於輔助腳色。 *1978年,第79號指令,明訂為了在貨色的自由暢通和保障消費者上獲得均衡,貨色在運銷該成員國時,貨色仿單或商標最少要用一種該國人民益於聊解 翻譯語言。 *1980年,歐洲議會,通過「區域及少數說話(Arfé Resolution)」抉擇案:強化去除文化中心化(culture decentralization),而應當強化文化上的市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以尊重多元文化的特質,增強各區域間的文化交流,而將弱勢的文化族群和歐牛耳要語言族群視為同等地位 翻譯社 *1982年,部長理事會,第752號決議(Council Decision),成立EUROTRA計畫(後面具體介紹)中的辦理顧問委員會,輔助執委會完成此計畫。 *1984年,執委會,「歐洲教育政策宣言」,指出歐洲市民除母語外,應至少進修一種歐洲語言,執委會強調,歐洲市民在歐洲整合的架構下,最少應具備兩種以上的歐語能力,便利面對歐洲整合對其所帶來 翻譯衝擊 翻譯社 *1989年,部長理事會,第410號決定(Council Decision),指出歐盟在成長機械翻譯系統時,應留意專有術語(Terminology)資料庫(Eurodicautom)與專門性翻譯辭典的研發和准確性。 *1989年,執委會,「教育抉擇書」,將吉普賽人及其他外來活動性生齒納入歐盟教育系統之下。 *1992年,荷蘭,馬斯垂克合同:(1)第126條第1項:配合體應藉由激勸成員國間 翻譯合作以助於教育品質 翻譯提昇,並於需要時支持或補助其舉止;於同時,配合體應尊敬各成員國對於其教育內容、教育系統的組織與文化和說話之多樣性的職責 翻譯社(2)第2項:推行歐洲層級之教育,特別透過教育及傳播各成員國之說話。 *1994年,部長理事會,決定歐盟得與EFTA國度(指冰島、挪威、瑞士、列茲敦斯登三國)就勞工語言教育方面進行合作。 *1995年,執委會,將LINGUA計畫納入SOCRATES計畫,並與EFTA國度進行教育合作 翻譯社 *1997年,荷蘭,阿姆斯特丹條約:僅將條約按次重新編排,以第149條代替馬約的126條 翻譯社

媒介:說話政策統合 翻譯意義 一、 說話政策相幹法案 (一) 從歐體到歐盟憲法期間 (二) 歐盟憲法內說話政策相幹內容 2、 歐盟說話問題 (一) 翻譯本錢 (二) 少數說話問題 3、 歐盟說話政策主要政策計畫 (一) 說話數位化計畫 (二) 移民昆裔子女母語教育計畫 (三) 區域及少數說話推行計畫 (四) 共同體外語教授教養推行計畫 (五) 新一代 翻譯教育和訓練方案/公民的步履方案 4、 歐盟說話教育政策評估 長處: (一) 正視說話教師的練習與進修 (二) 正視地域與少數說話 (三) 增添歐洲人民的認同感 弱點: (一)說話進修集中三大說話 (二)計畫的行政法式過於繁雜 5、 結論 前言:說話政策統合 翻譯意義
歐洲聯盟語言政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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