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財產(日語:無形文化財)包孕了戲劇、音樂、工藝手藝等。
風景名勝(日語:記念物),可分為:
文化景觀[編纂]
- 古蹟(日語:史跡):如貝冢、古墳、遺蹟等。
- 特殊勝景(日語:特別勝景):勝景中希奇主要的部份。
民俗文化財產(日語:民風文化財)包括民間的衣飾、飲食、室廬、崇奉、節慶、生產、生活體式格局等相幹的風俗習慣、民風藝術、風俗工藝等,可分為:
文化財產護衛技術(日語:文化財の保留技術),指回護文化財產過程當中必須的製作、補綴一類的手藝。
古建築群(日語:伝統的建造物群),指與四周情況融為一體,構成歷史風情的城鎮村子等。
- 選定回護手藝(日語:選定留存技術):由日本當局選選定的珍愛手藝翻譯
地下財產[編纂]
- 主要文化景觀(日語:重要文化的景観):在作為景觀區域採取護衛措施的日本各級行政區當選定。選定的9件主要人文景觀是滋賀縣近江八幡市的「近江八幡の水郷」,岩手縣一關市的「一関本寺の農村景観」,北海道沙流郡平取町的「アイヌの伝統と開辟による沙流川流域の文化的景観」,愛媛縣宇和島市的「遊子水荷浦の段畑」,岩手縣遠野市的「遠野荒川高原牧場」,滋賀縣高島市的「高島市海津・西浜・知内の水辺景観」,大分縣日田市的「小鹿田焼の里」,佐賀縣唐津的「蕨野の棚田」,和熊本縣上益城郡山都町的「通潤用水と白糸台地の棚田景観」翻譯
古建築群[編纂]
文化景觀(日語:文化的景観),指日本各地區人們奇特的生活、生產和一方水土氣候構成的景觀,如梯田、里山等,本日本的原始人文風采。為了日本文化廳實施人文景觀的庇護和存續的企圖,日本的「文化景觀回護、補葺相關審核委員會」(文化的景観の保留・整備に関する検討委員会)在第三次調查中圈定了一百八十個主要地區。
- 主要有形風俗文化財產(日語: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有形的民風文化財產中主要的部份。
- 重要無形風俗文化財產(日語:主要無形風俗文化財):無形的風俗文化財產中主要的部分。
- 登錄物資民俗文化財產(日語:登録有形民俗文化財):還沒有被日本政府或處所公共集體認定的有形風俗文化財產(首要是明治維新至二戰的近現代文化財產)中特別需要留存與有效哄騙的翻譯
風物勝景[編纂]
其包括了建築物和工藝美術品(即繪畫、雕镂、工藝品、書本典籍、古代文件、考古資料、歷史資料)。還分為:
- 重要非物資文化財產(日語:主要無形文化財):非物資文化財產中希奇主要的部份。此中具有官方認定技能、手藝的小我,在日本通常稱為「國寶級人物」(日語:人世国宝)翻譯
民俗文化財產[編纂]
- 物資文化財產(日文:有形文化財)
- 國寶(日文:国宝)、主要文化財(日文:主要文化財)
- 國寶、主要文化財(建築)
- 國寶、重要文化財(美術品)
- 登錄有形文化財(日文:登録有形文化財)
- 登錄有形文化財(建築)
- 登錄有形文化財(美術品)
- 登錄美術品
- 國寶(日文:国宝)、主要文化財(日文:主要文化財)
- 無形文化財產(日文:無形文化財)
- 人世國寶(日文:人間国宝)、重要無形文化財產(日文:重要無形文化財)
- 選擇無形文化財產(日文:選択無形文化財)
- 民俗文化財產(日文:民風文化財)
- 重要有形民風文化財產(日文:重要有形風俗文化財)
- 登錄有形風俗文化財產(日文:登録有形風俗文化財)
- 主要無形風俗文化財產(日文:主要無形民風文化財)
- 選擇無形風俗文化財產(日文:選択無形民俗文化財)
- 文化景觀(日文:文化的景観)
- 主要文化景觀(日文:重要文化的景観)
- 文化景觀(日文:文化的景観)
- 傳統建築群(日文:伝統的建造物群)
- 重要傳統建築群保留區域(日文:主要伝統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
- 傳統建築群保存地域(日文:伝統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
物質性文化財產[編纂]
《文化財護衛法》中劃定的文化財產分類以下:(此中相對主要者標註為粗體)
目錄
- 1 分類
- 1.1 物資性文化財產
- 1.2 非物資文化財產
- 1.3 民俗文化財產
- 1.4 風景名勝
- 1.5 文化景觀
- 1.6 古建築群
- 1.7 文化財產珍愛技術
- 1.8 地下財產
- 2 參看
- 3 注釋
- 4 外部貫穿連接
參看[編纂]
注釋[編輯]
-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文化財產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外部貫穿連接[編輯]
- (日文)文化財保護法
有形文化財指定/登録 列表 無形文化財標識/認證/選擇 列表 風俗文化標識/認證/選擇 列表 記念物指定/登録 列表 文化景觀選擇 列表 傳統建築群選擇 文化財回護手藝選擇 列表
- 重要文化財(日語:主要文化財):物質性文化財產中出格主要的部分。
- 國寶(日語:国宝):主要文物中有特別高文化價值的部門。這些首要是從明治維新至二戰這段時期分外需要留存或有用利用的(如建築)近現代文物翻譯
非物質文化財產[編纂]
日本的文化財產由日本《文化財回護法》進行規範,它劃定了對日本文化財產認定與辦理、珍愛的方式。日本文化財產,或叫日本文化遺產,是日本為護衛文化財產、天然遺產所建立的標準,其資曆依日本《文化財保護法》訂立翻譯「文化財產」在此為對應轉譯,直譯為「文化財富」,指一件部門或整體具有考古價值的物品,或是一件具有民族學價值的物品[1],實際上不但涵蓋了文化、歷史、學術等人文領域,也包括動、植物、景觀等「天然遺產」(日文:自然紀念物)翻譯
地下財產(日語:埋蔵文化財),這類文化財產與上述各類文化財產分歧,仍處於地下埋藏狀態。
分類[編纂]
- 主要古建築群(日語:主要伝統的建造物群留存地区):由日本當局選出的迥殊主要的古建築群。
文化財產回護手藝[編纂]
引用自: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7%A5%E6%9C%AC%E6%96%87%E5%8C%96%E8%B4%A2%E4%BA%A7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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