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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財產(日語:無形文化財)包孕了戲劇、音樂、工藝手藝等。

風景名勝(日語:記念物),可分為:

文化景觀[編纂]

  • 挂號的光景勝景(日語:登録紀念物):還沒有被日本當局或處所公共團體認定的風物名勝(首要是明治維新至二戰的近現代風景勝景),個中特別需要保留與有用利用的翻譯於2006年1月26日最早公示登記的三件是:「函館公園」、「再度(ふたたび)公園及び再度山永遠植生保留地」、「相楽園」
  • 天然景觀(日語:天然紀念物):動物、植物、礦物等。
    • 古蹟(日語:史跡):如貝冢、古墳、遺蹟等。
  • 勝景(日語:名勝):如庭園、溪谷、山嶽、洞窟、泉水等翻譯
  • 登錄有形文化財(日語:登録有形文化財):還沒有被日本當局或地方公共集體認定的物資性文化財產。

    該法還對日本文化財產進行劃分與界定。

    日本的文化財產由日本《文化財回護法》進行規範,它劃定了對日本文化財產認定與辦理、珍愛的方式。日本文化財產,或叫日本文化遺產,是日本為護衛文化財產、天然遺產所建立的標準,其資曆依日本《文化財保護法》訂立翻譯「文化財產」在此為對應轉譯,直譯為「文化財富」,指一件部門或整體具有考古價值的物品,或是一件具有民族學價值的物品[1],實際上不但涵蓋了文化、歷史、學術等人文領域,也包括動、植物、景觀等「天然遺產」(日文:自然紀念物翻譯

    地下財產(日語:埋蔵文化財),這類文化財產與上述各類文化財產分歧,仍處於地下埋藏狀態。

    分類[編纂]

    • 主要古建築群(日語:主要伝統的建造物群留存地区):由日本當局選出的迥殊主要的古建築群。

    文化財產回護手藝[編纂]



    引用自: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7%A5%E6%9C%AC%E6%96%87%E5%8C%96%E8%B4%A2%E4%BA%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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